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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因不满燃气总阀门安装在自家回迁房内,而私自将燃气阀门关闭,楼上邻居孙某、袁某因无法做饭和正常生活,诉至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尹某打开阀门并赔偿孙某、袁某各3000元。
孙某、袁某与尹某均为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民,该村拆迁后,3人均获得回迁安置房且在同一单元内,尹某为1楼业主,孙某、袁某为楼上业主。入住后,孙某、袁某发现自家房屋内的燃气管道内没有燃气,经调查发现,尹某家中安装的该单元楼共用的燃气公共设施阀门被关闭。小区的物业公司向燃气公司咨询阀门关闭事宜,燃气公司称燃气设施不存在设计不合理问题。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家中装有公共燃气设施且燃气阀门关闭的首层业户开会,动员该些业主打开阀门,但尹某仍未将燃气阀门打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燃气阀门是在业主验收后被发现关闭,且有村委会召开会议要求尹某打开燃气阀门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燃气阀门为尹某所关闭。在燃气阀门被关闭后,孙某、袁某由于不能正常使用燃气,其生活成本必定会增加,尹某应当予以赔偿;法院参照北京市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扣除在入住后房屋装修的合理期限以及一般家庭的人口数,依法酌定孙得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000元,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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